问题 | 和解协议书(范 文) |
释义 | (大理)马*杰律师 甲方: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委托代理人:马*杰,男,**安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329200820342433,电话1350872490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乙方:刘XX,女,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大理市下关镇雪人路八号6栋,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大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刘XX诉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X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10)XX初字第39号,原定于2010年8月30日开庭。现经委托代理人努力协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庭前和解协议: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5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甲方将先前收取乙方的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大写:壹十五万元整)退还给乙方; 三、乙方收足上述款项后,则向法院撤回所有诉讼请求及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撤诉后,人民法院就该案收取的所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后不再就该案所涉及的债权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双方代理人各持一份,经上述各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2010年09月15日 附:1、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二代理人接受委托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杰律师。法律热线:13508724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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