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股权如何在法律上认识 |
释义 | 一、债权转股权如何在法律上认识 认为“债转股”可以自动地化解不良债权,降低金融风险。只要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那么银行的不良债权就不存在了,那么金融风险也就降低了。这一点是非常错误的。即使银行剥离不良债权,但是从债转股体系来看,不良债权的金融风险并没有因此而自动消灭,无非是从原来银行不良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股权。因为银行的不良债权转变为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之后,如果不从体系外寻求解决办法,那么光靠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收益,是不可能偿还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因为企业连利息都无法支付,如何能够支付高于贷款利率的红利给资产管理公司。所以,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过是一些不良股权。问题更严峻,因为所要求的股权收益应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不是存款利率。所以,不能认为股权投资就不存在“不良”之嫌。银行坏帐太高,就容易出现挤兑和支付困难,这就是金融风险。把坏帐降下来,就有助于化解金融风险。从“债转股”的实际操作来看,银行把不良资产从帐面上划给资产管理公司,帐面上记帐时是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现金进来。但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支付现金,那么金融风险就未化解。冷静地考虑一下就会发现,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治理结构的缺陷。简单地“债转股”不能直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盏,更不能使企业扭亏。国有企业只有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最终脱困。 二、债转股如何在法律关系上产生 债转股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更、消灭皆离不开一定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已有或应有法律规范的结合,债转股法律关系也就无从产生。债转股的法律事实,表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企业存在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自愿地进行合同安排,在法院的主持下,债权人企业把债权变换为股权。有时可能需要其他债权人的配合,若其他小债权人依然催逼债务,对企业改制不利,因而在债转股进程中,其他债权人有时也是协议参与者。再者,由于债转股牵涉到很多制度创新。债转股流程的调整将是多个部门法律的共同任务,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仅仅依靠以上几条间接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本无法有力支撑,并且现行法律体系的很多方面与其相抵触。其次,债转股违反了公司分立对债权人保护的特别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要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转股的实质与公司资本从公司分离出去或公司分立没有两样,只是将部分资产分离与其他企业合股。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将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再者债转股与债权人股东利益保护及其应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存在冲突。 综上所述,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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