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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经济法
释义
    一、单选题
    27.红心地板公司在某市电视台投放广告,称"红心牌原装进口实木地板为你分忧",并称"强化木地板甲醛高、不耐用"。此后,本地市场上的强化木地板销量锐减。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实木地板是用进口木材在国内加工而成。关于该广告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B.仅属于诋毁商誉行为
    C.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D.既属于诋毁商誉行为,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红心地板公司发布对比性广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属于诋毁商誉行为。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红心地板公司的产品并非原装进口实木地板而宣称原装进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8.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
    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
    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
    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据此可知,不允许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29.某企业流动资金匮乏,一直拖欠缴纳税款。为恢复生产,该企业将办公楼抵押给某银行获得贷款。此后,该企业因排污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现银行、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均要求拍卖该办公楼以偿还欠款。关于拍卖办公楼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银行贷款优先于税款
    B.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
    C.罚款优先于税款
    D.三种欠款同等受偿,拍卖所得不足时按比例清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据此可知,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罚款受偿,但与有担保债权对比,看时间。本题中,该企业拖欠的税款是在办公楼抵押给银行之前,因此,税款优先于银行贷款获得清偿。
    30.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
    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
    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可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面积超过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这是两个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31.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
    A.省政府发改委
    B.省人大常委会
    C.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
    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据此可知,该省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且A、B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药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争议,因此,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由A、B两市的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多选题
    64.某省L市旅游协会为防止零团费等恶性竞争,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并根据各旅行社所占市场份额,统一分配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此计划实施前,甲旅行社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旅游协会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行业自律行为
    B.由于尚未实施,旅游协会的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
    C.如构成垄断行为,L市发改委可对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如构成垄断行为,对甲旅行社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说法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据此可知,某省L市旅游协会召集当地旅行社商定对游客统一报价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项D说法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65.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选项A、B说法错误。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即构成混淆行为。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是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者足以使用户或者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因此,如果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则不构成混淆行为。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是以一般消费者为衡量标准而不是以该商品的长期消费者为衡量标准。
    66.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A.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
    B.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
    C.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D.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B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据此可知,该产品是可以要求退货的。
    选项C合法,选项D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可知,"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67.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B.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
    C.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
    D.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选项B错误,选项C、D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8.彦某将一套住房分别委托甲、乙两家中介公司出售。钱某通过甲公司看中该房,但觉得房价太高。双方在看房前所签协议中约定了防"跳单"条款:钱某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信息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否则支付违约金。事后钱某又在乙公司发现同一房源,而房价比甲公司低得多。钱某通过乙公司买得该房,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防"跳单"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B.甲公司抬高房价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C.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钱某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可知,甲公司要求钱某不得利用其信息而撇开甲公司直接与房主签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并未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选项B说法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据此可知,甲公司房价明显高于乙公司房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不能认定为侵害了钱某的公平交易权。
    选项C说法错误。乙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定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D说法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钱某并未对甲公司的房源信息进行泄露,乙公司的房源信息来源于业主的委托,未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69.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
    B.2013年出售该楼
    C.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
    D.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本题中,该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可以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但是,对该大楼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不应在2013年出售。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该商业银行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大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70.某企业因计算错误,未缴税款累计达50万元。关于该税款的征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税务机关可追征未缴的税款
    B.税务机关可追征滞纳金
    C.追征期可延长到5年
    D.追征时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据此可知,"因计算错误导致未缴税款的",追征时应受追征期的限制。
    71.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选项A)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选项C)
    五、稿酬所得;(选项D)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选项B)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在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据此可知,约翰2012年来华,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境内外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72.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市政府收回土地,行使的是行政权力,行政相对方不服,要求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据此可知,土地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作为出让方的国家(由市政府为代表)如果不能按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第一项行政争议实质上属于土地的使用权确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73.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选项C正确。《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定项
    86.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
    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选项B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选项B、D正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可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后,乙公司再签的合同属于全新的合同,与之前的合同没有任何承继关系,所以乙公司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要单独计算工作年限。
    选项C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8.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
    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
    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可知,李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乙公司于2012年12月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在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未超出1年的时效期间。
    89.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作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只有法定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90.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题中,由于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李某可以要求赔偿。
    选项B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选项C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李某不可以同时主张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选项D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是劳动者即时辞职支付赔偿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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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