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2009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2009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0007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375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395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附:(一)2009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的公报 (二)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一)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的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09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611元,人均消费支出1668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00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75元。 浙江省统计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二)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480元,比上年增加1562元,增长6.0%,日平均工资为105.3元。其中:不含私营经济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395元,比上年增加3249元,增长9.5%,日平均工资为143.3元。 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计量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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