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单的中英文租房协议都包含哪些内容? |
释义 | 随着我们国家的富强,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来到我们国家进行生活和工作。而外国人到中国来首先离不开的就是住房,住房作为一个生活必需品外国人来到中国往往会选择租房。我们的语言是汉语,而国际上的语言是英文。所以小编今天就简单的中英文租房协议都包含哪些内容为大家讲解。 一、出租人:(“甲方”) 二、承租人: (“乙方”) 三、租赁范围及用途: 3.1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为居住使用。 3.2 乙方应将出租房屋用作住宅用房。 四、租赁期: 4.1 租赁期为_____年,自 年 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2 租赁期满,如乙方不再根据此条款续约,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 期交换出租房屋予甲方。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双方另行续租事宜。 五、租金: 5.1 双方谈定的租金为每月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租金包括除水、电、液化气、电话费以外的一切管理费。 5.2 支付甲方壹个月的租金,应在每个月的第十天以前支付给甲方。 5.3 所有保证金、租金等费用均以人民币通过银行汇入甲方所提供的以下银行账户及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开户行: 六、保证金: 6.1 为确保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之安全并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签订合同10天内支付给甲方贰个月租金的租赁押金计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作为乙方确保合同履行之保证金。乙方搬入后十天内付壹个与租金计______________人民币。 6.2 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方应于租赁期满或此合同提前终止之期且乙方透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当天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以人民币支付,届时也应以人民币形式退还。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包含的内容也十分广泛。这里包含甲乙双方的姓名,必须真实有效。租房的时间长短,租金的价格,为防止租客对房屋的破坏和对租客的非法行为的制约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保证。这里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做了详尽的解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