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与22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 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 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 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 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 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 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3、发改委(基建项目)、经委(技改项目)核准通知书; 4、权力机构成员的投资者委派书复印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投资者对董事的委派书);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 7、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内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供由注册登记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境内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8、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文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投资者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后提交 一式八份); 9、若有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10、合同、章程及其历次修改文书;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 12、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项目的有 国家或省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涉及经营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有商务部同意经营该项商品的批复。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审批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 2、市商务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企业凭批复换领批准证书、在合同章程修改文书上加盖合同章程 变更审批专用章; 4、企业持批复、批准证书、合同 章程修改文书等文件到工商、税务、 外管局、海关、财政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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