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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