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布图设计的复制件要求及复审请求提出 |
释义 |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的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毒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至少放大到用该布图设计生产的集成电路的20倍以1上;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该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电子版本;提交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应当包含该布图设计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数据格式; (二)复制件或者图样有多张纸件的,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 (三)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应当使用A4纸格式;如果大于A4纸的,应当折叠成A4纸格式; (四)复制件或者图样可以附共简单的文字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跨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居住地; (二)申请人的国籍; (三)布图设计的名称; (四)布图设计创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布图设计的创作完成日期; (六)该布图设计所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 (七)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八)布图设计有条例第十七条所述商业利用行为的,该行为的发生日; (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十)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申请文件清单; (十二)附加文件及样品清单; (十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有疑问可以上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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