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当得利跟拾得遗失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不当得利跟拾得遗失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作为债的产生的原因规定在我国的民法中。其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和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颇有相似之处,再看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也很难找出两者的不同,以至产生混同。 一、拾得特定物 (一)对拾得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即无论遗失人不慎的遗失物展转何处,所有人均不丧失其所有权。但因其已经丧失对物的占有,是一种受损失的状态,其不慎丧失是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原因。 但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若不尽其招领公告等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则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遗失人受损的原因。同时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也构成对遗失人物权的侵犯。 此时,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复合。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一行使其权利。但因为物权请求权有优先适用性,故此时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拾得人赔偿损失。 (二)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则因标的物的灭失使所有人基于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进儿无法再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得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债权请求权(转卖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的情况)或得依侵权之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拾得种类物(以货币为例) 由于货币的持有者即为权利主体,故拾得人拾得货币即取得此货币的所有权,而遗失人自遗失时起业已丧失对此货币的所有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行使债权请求权。 至于其他的种类物,由于极易因混合等原因导致遗失人物权的消灭,故也常会因特定原因依侵权或不当得利行使债权请求权。当然如果此种类物还又拾得人持有而没有变动(如拾得人拾得面粉而未及转移、变动等),则完全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起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要构成不当得利的话那么必须要非法占有,不当得利和拾得遗失物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很多情况都会把这两者混同处理,其实不当得利程度会深一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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