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理解 |
释义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该法条是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四种: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可依,并遵循以法律为准绳的处罚律原则。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没有法律依据而进行的乱处罚行为,应该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这种纠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对于乱处罚的行为,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处罚,如有违反,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循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违法者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是要式法律行为,缺少任何要式都无效、都可以撤销。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生效要件之一。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本法对于行政委托的条件进行限制,目的是避免实施处罚主体范围过大,减少乱罚、滥罚的现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实施了上述四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所以对错误行政处罚,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首先对该种行为进行纠正。而在纠正错误行政处罚之后,应根据行政处罚的后果及影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种政处分,是相关管理法规、规章、章程、纪律等,对违法行政的有关人员所作的处罚。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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