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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释义
    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XX法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XX,广东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刑诉字[201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彭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及辩护人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谷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合伙做生意,期间产生经济纠纷。后谷某某将刘某某的照片和身份号码等信息告诉了“阿华”、“阿东”(均身份不明)等人,想让“阿华”等人去抓刘某某,逼刘某某偿还欠款,并承诺负担“阿华”等人寻找刘某某的一切费用。2013年10月16日早上7时40分左右,“阿华”等人到XX县河田镇岁宝宾馆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带走,拘禁在深圳市宝安区的一间别墅内。17时许,谷某某也到达该别墅。谷某某、“阿华”等人用恐吓、殴打的办法逼刘某某偿还欠款。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应谷某某的要求,汇四万元到谷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上。为了顺利脱困,刘某某欲付钱买通看守他的“阿华”等人。在与“阿华”等人商量好后,刘某某让王某某汇了四万元到他的账号上,刘某某将钱取出交给“阿华”等人。当晚23时许,刘某某被谷某某方的人员送到深圳市宝安区上塘派出所。
    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邱XX的辩护意见是:
    一、本案认定谷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充分。1、从证据方面来讲,谷某某在刘某某被抓到深圳龙华之前没有参与其中,谷某某要对这段时间承担责任,要有谷某某指示,但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从笔录来看,很难证明谷某某有具体的实施行为。2、鉴定的程序违法。3、若存在被告人谷某某指使的话,送刘某某去派出所的行为,是自动中止了犯罪,这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
    二、量刑方面,1、被害人刘某某也有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人责任。2、被告人谷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XX县公安刑侦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6日10时许,王某某报称:其丈夫刘某某今天上午7点46分左右,在XX县河田镇岁宝宾馆正准备开车时被五、六个30岁左右的男子抓走了,并将刘某某的粤BXXXX5白色宝马汽车开走。接报后,该队立即组织警力对此案进行侦查。
    2、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五中队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谷某某持有的车牌:粤BXXXX5白色宝马528轿车一辆。
    4、耒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在该市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5、王某某提交的王某某手机电话清单三张,证实王某某2013年10月16日的手机186XXXXXX68的通话清单情况。
    6、王某某提交的王某某与谷某某发信息的记录二张,证实王某某与谷某某的信息内容。
    7、王某某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一张,证实转账情况。
    8、王某某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单五张,证实存款情况。
    9、XX县岁宝宾馆出具的住房记录一张,证实住房情况。
    10、XX县岁宝宾馆出具的车辆出入登记二张,证实车辆出入情况。
    11、施工合同一份及龙岗星龙城量贩式KTV合同一份,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经营星龙城量贩式KTV情况。
    1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租赁房屋情况。
    13、收款收据两张,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收到谷某某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及投资量贩式KTV款项100万元。
    14、借条一张及欠条一张,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借谷某某五万元。借款人为刘某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6日早上7时40分左右,其和老公刘某某在XX县岁宝宾馆走到停车的位置时,刘某某被五六个男子抓住推到一辆黑色的本田CRV上带走,还开走其的一辆白色宝马小汽车。报案后,其随刑警到岁宝宾馆查看监控录像,到街上找可疑的车辆和人。中午,其老公打来电话说他被人抓走了,要100万元来赎他。其说借不到那么多钱,并一直有意拖延时间。武警队的同志侦查到其老公被抓到深圳宝安区这边来了,就开车和其一起赶往深圳。路上,刘某某不停打电话过来催其打钱到谷某某的账上,并说被他们打得很惨,哭喊着叫其快点。后来,他们要其今晚12点之前借到30万元打到谷某某的账上。大约晚上19时,其和刑警的同志就到深圳龙华分局,刑警的同志就跟深圳警方联系,其和刘某某的侄子在一起。最后,其老公打电话来说谷某某与其他人吃饭去了,剩下两个人看着他,他叫其快打4万元到他的账上给那两人,那两人会偷偷放他走。于是,其就往老公的账上转了4万元。到了晚上23时许,其老公就被他们送到龙华上塘派出所,谷某某也开着车到了派出所。2011年6月间,其夫妻与谷某某合作开了一间星龙城KTV,其夫妻出资220万元,占55%股份,谷某某出180万元,占45%股份。后来钱不够用,双方又拿了一些钱出来。后来KTV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过来,然后谷某某要求退股,好像其丈夫刘某某与谷某某签了一个协议,其不清楚内容,但因KTV亏损,钱没有退给谷某某,后来房东也以其夫妻欠钱入股的方式入股KTV。现KTV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都变更了。按合同谷某某出180万元,谷某某从2011年6月份至11月份这段时间转钱给其,有十几二十次,每次都是几万元,最高一次不超过20万元。
    经混合照片辨认,证人王某某指认谷某某就是把银行账号发到其手机上,叫其转钱过去就放了其老公的人。王某某16日晚上就转账了四万元到谷某某银行账号上。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XX县岁宝宾馆的大门保安。2013年10月16日早上7时55分许,其到岁宝宾馆大门接班时,听到停车场那边很吵,像是打架的声音。其跑过去,看到一个男子脖子被几个人按住,手背着被推上了车。其不清楚具体几个人,周围也很多人围着。其跑到相差七八米远的地方,见其中一个男子在抓人地方的旁边远远的从裤袋里拿出一个证件亮出来,说:“我是公安。”其见对方自称是公安,就没再理会他们,转身往大门口交班。该男子讲的是本地客家话,约30岁,175厘米身高。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谷某某供述,证实其和刘某某合股开KTV,其投了280万,私下写了合约,其占45%的股份。其从网上查询得知法人代表是刘某某,股东是他夫妻俩。2013年1月份其退股,10月间,其发现刘某某把KTV卖掉,但一直分文未还给其。2011年间其买了辆奥迪A6小汽车,开了段时间不满意,刘某某就说卖给他,其就以原来二手市场买来的价格35万元卖给刘某某。现在车被刘某某卖掉了,也没给其钱。其一直找不到刘某某,电话也打不通,7月间其到深圳上塘派出所报案刘某某骗其的钱。
    报案过后三个月,一直没有刘某某的信息,其又被人逼债,所以才叫黄某的人去抓刘某某还钱。黄某找人很有办法,其曾躲过黄某,最后还是被找到,还被打了几次。其在2011年间跟黄某借100万元高利贷,月息3分,一年36万息,利滚利的。因为其欠黄某的钱没法还,刘某某欠其290万元,于是其请黄某他们吃饭,叫他的马仔们帮其找到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其还掉欠黄某那一百多万元,剩下的钱还其。其与黄某说好后将刘某某的相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给黄某的马仔,不知道这些马仔的真实姓名。其没有给费用他们,要等抓到刘某某之后,他们凭发票给钱。
    17日下午,黄某那帮人打电话给其说抓到刘某某了,他们的人来到布吉接其。他们将其的头用袋子套住,将其带到一座山上一栋三四层的房子,是深圳龙华新区附近的一个别墅区,到上塘派出所十多分钟路程,无人居住,外墙金黄色,瓦金黄色。其去了后,确认了他们抓的人就是刘某某,刘某某只是被黄某的马仔用手铐锁起来守着。其跟刘某某说你欠我这么多钱什么时候还,你现在被他们抓住了还是赶紧还吧,刘某某说要打电给他老婆筹钱还债,其先跟刘某某提出先还其KTV注册资金100万元,后来一直殴打恐吓刘某某打电话给他老婆王某某打钱过来,但都说没那么多钱,其就想让刘某某先还其奥迪A6的车钱30万元。
    (五)鉴定意见
    广东省XX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3]第X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某的损伤分析为钝性外力作用造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鉴定意见:刘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1、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XX中队出具的陆公(刑)勘[2013]X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勘验检查情况:现场位于XX县河田镇岁宝宾馆内西侧。现场的东北侧是岁宝宾馆大楼,中心现场是宾馆内的西侧停车位置。现场勘查时,现场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勘查于2013年10月16日14时20分开始,2013年10月16日15时00分结束。
    现场勘验制图1张,证实案发现场位置,经被告人谷某某庭审时确认无误。
    2、XX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出具的(2013)公刑现照字第146号现场照片一套六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该照片经被告人谷某某庭审时确认无误。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谷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谷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述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谷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对其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同时鉴于被告人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从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彭某
    人民陪审员?罗某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以往通过以上这个案例可以让您对非法拘禁的刑事判决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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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