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对象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依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标的物”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保险标的物的“物”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款中的“保险标的物”应该理解是指保险对象,即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及其有关权益,也包括人身保险合同指向的人身利益。因此,原审法院以被保险人住所地在其管辖范围作为管辖依据。 只有具有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才可以审理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审理此类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且,在审理过程中,不管是哪一方当事人,都需要赔偿法院审理案件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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