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内容 |
释义 |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内容 所谓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它是指当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成为了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从而使抵押权人可以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因灭失、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被称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或代偿物”。 抵押物的代位物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 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灭失可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从存在变为不存在。相对灭失是指抵押权主体的变更。抵押物的灭失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故抵押权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绝对灭失,若发生抵押物的相对灭失,则不发生代位物问题,因为抵押物仍然存在。抵押物的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的灭失以及法律上的灭失,前者如房屋的倒塌,后者如抵押物被征收。 当抵押物未达到毁损、灭失的程度,但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对于此种情况下获得的赔偿金,是否可以主张物上代位?笔者认为,抵押物价值既然已经减少,抵押物在实质上已经受到无形的毁损,何况该项损害赔偿金既然是由于抵押物价值减少所产生,自然是抵押物的经济变形物,因此此项赔偿金也应当是抵押权的代位物。 (二)因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 此处的赔偿金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等。抵押物毁损或灭失后,必须在取得赔偿金时,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如果没有获得赔偿金等代位物,则抵押权归于消灭。例如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于抵押人的原因,没有第三人应支付的赔偿金等代位物,则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只能及于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取得的赔偿金,若抵押人将抵押的建筑物拆除而重建新的建筑物,由于该重建的建筑物并非原抵押物灭失的代位物,不发生物上代位问题,即使该建筑物是由原建筑物拆除后的材料所建成,亦是如此。总之,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抵押物的所有人取得向第三人的赔偿金或赔偿金请求权时,即发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问题;至于抵押物的所有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原因及基础如何,例如是基于侵权行为,抵押物被征收,违约或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则不影响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成立与否。 (三)代位物应当为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取得的赔偿金 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应当取得的赔偿金,归属于抵押人时,才会发生抵押权的代位问题。提供抵押物而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物上保证人)为抵押人,若抵押物的灭失而应得的赔偿金,不属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例如抵押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第三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赔偿金,在此情况下,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灭失可分为绝对灭失和相对灭失,绝对灭失是指抵押物从存在变为不存在。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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