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提出的吗 |
释义 |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提出的吗 一、代位权的定义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四、实施对象 1、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 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都是债务的保全措施之一,他们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才能有效。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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