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谁呢 |
释义 |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谁呢 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于这种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做法,我们将它命名为“入库规则”(参见崔*远、韩*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虽然合同法在字面上没有直接反映出来“入库规则”,但从立法过程中的诸多草案上一直认有这一规则;债权人行使的是“代位权”,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本身与代位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故其结果也应归属于债务人。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虽是为了让债权人保全自己的债权,却并非是自己债权的直接满足,而是一种对作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保全的制度(即共同担保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是要通过这种“共同担保的保全”来实现债权人“自己债权的保全”。由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趣旨,有的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谁呢”问题进行的解答,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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