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肺炎期间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
释义 |
第一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行为: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了病毒,故意隐瞒病情或者接触史等关联信息,在疫情期间既不接受隔离也不实施自我隔离,仍不听劝解参加聚会、聚集等可能导致大量人员受到病毒的感染,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造成大量人员被隔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传染病病原体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传染病病原体或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类、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生产、销售抗疫、民生物资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点评——该条罪名可能涉及最典型的就是最近不断被曝光出来的:生产、销售假冒医用等防护口罩的行为,此类口罩质量低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公众一旦使用,不但起不到防护病毒的作用,甚至可能由于口罩本身细菌、微生物超标而导致患病。上述行为同时可能触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类、在疫情爆发期间,散布、传播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类、利用疫情期间医用物资短缺难以购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再有就是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基层组织检验、检疫工作,甚至暴力抗拒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实践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期由于虚构自己有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货源,骗取公民财产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也有不少由于拒不配合检验、检疫工作,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新闻也屡见报端。相信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这类犯罪也会从严从重处罚。 最后一类主要是在抗击疫情当中,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比如玩忽职守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罪名,以及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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