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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释义
    自2018年7月份,民法总则颁布以来,法律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相应的修整。民法总则修订诉讼时效为由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和一年改变为三年,而针对于三年的主要适用的情形和内容。
    我国最高法就民法中民事诉讼时效问题予以明确和规定:
    1、民法总则施行后,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所有债权,而之后继续主张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主张的债权在2018年7月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则就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举例,甲借乙3000元,并附欠条,欠条上载明欠付的3000元于2016年3月之前还清,期间甲未向乙主张任何权利,而2018年8月份甲就该欠条向人民法院提起对乙的诉讼,而乙向法院抗辩该欠条的时效已经届满了,则人民法院就乙的主张予以支持,驳回甲的申请。因为该欠款的诉讼时效在2018年3月份就已经届满了,所以不在适用民法总则的最新规定;
    3、如果主张的债权在2018年7月之前,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则其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总则之规定。举例说明,小明借小花3000元,小花向小明出示欠条一张,该欠条上载明欠款3000元于2017年3月份之前归还,而按照民法通则之规定2019年3月份小花的欠条诉讼时效届满,但是因为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则该欠条的时效可以延续至2020年3月份;
    4、民法总则施行后,针对于债权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未消失的,其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适用于民法总则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参照民法总则的具体细则。
    民法总则实施之后,适用于没有做出判决的一审、二审案件,即未进行终审的案件类型,而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案件或者是审理监督程序不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因为以上程序都是特别程序,其目的是属于纠错程序,而因为法律适用的变更,并非当时审理案件的错误,所以该不适用已经审理完结生效的案件以及再审等特殊的程序。
    民法总则的修订无疑是对债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一个利好,但是法律也不会袒护在维权道路上睡觉的人,所以债权人维权还需自己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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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