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质押合同范本,上市公司质押合同怎么写? |
释义 |
热门城市:云浮律师 山东律师 茂名律师 陕西律师 梅州律师 张掖律师 汕头律师 南宁律师 漳州律师 赤峰律师 具有价值的事物都可以作为这质押物,股权也是一样的,将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或是其他的用处也是比较常见的事情。那么一个公司要进行质押时,他的合同要怎么写呢?法律咨询网接下来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上市公司质押合同范本吧。 上市公司质押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2)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_________公司(下简称“d公司”)_________%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_________%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_________%的股份; 股权转让协议: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_________%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价款:指依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_________%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 第二条质押 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 3、如果按上述第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 第三条质权的行使 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 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 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_________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_________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 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 第四条加速到期 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则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 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 第五条陈述和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 (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 (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 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 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 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 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及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省工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提交该省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从该省工商局取得签发给质权人的有关权利证书。 第六条证书的保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有有关证明和文件应交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人保管,并在本协议按第7条第2款终止后返还给出质人。如果出质人为某一合理的目的需要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质权人应允许出质人在提出要求后索取或查看这些证明和文件,出质人应在使用这些证明和文件后将其还交质权人或其指定的人保管。 第七条效力与期限 1、本协议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在省工商局登记后生效。 2、本协议在出质人如约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或质权人行使质权并获得相当于转让价款的价款后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权人就出质人的任何违约或迟延履约而给予出质人的延期/展期,不得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得视为质权人同意出质人的违约行为,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已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亦不构成质权人放弃对出质人今后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报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2、本协议用中文书就,一式三份,其中出质人、质权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省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3、本协议双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股权质押的权利效益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 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 209条第1项之规定。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中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⑴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中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中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⑵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中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⑶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⑴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中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 中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⑵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⑶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以上就是有关于上市公司质押合同范本以及和全国质押有关的相关知识了。股权质押是现在质押类中的很常见的现象了,股权的质押率一般是在50%左右,做多不会超过80%,而且质押率越低对于出质人就越安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青海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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