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二、抵押物拍卖流程 抵押物拍卖的一般程序为: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5、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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