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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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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很多人来说,我与别人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又不想继续这个合同了,那么我该如何行使我的赠与撤销权?其实,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相关案例和赠与撤销这两方面来给大家理理。
    一、相关案例
    1998年6月,原告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结婚,1999年9月20日生育女儿。2001年7月,武某某向其所属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购买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号房改房。2002年2月7日,房管部门核发上述房屋产权证。该产权证载明,上述房屋权属人为武某某。2003年初,郑某某和武某某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并在同年5月12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协商约定:清河西三旗小区56X号房产归郑某某所有,某苑13号701房的房产归武志宪所有,女儿武某由武某某抚养等。同年6月6日,郑某某、武某某在北京市某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ⅹⅹ证字第172X号公证,该公证书载明:座落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虽以武某某名义登记,但武某某和郑某某自愿决定将这一共有财产全部赠与女儿武某,今后该房的权利义务均与赠与人无涉。2003年12月5日,郑某某、武某某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订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所附的协议无效,明确了北京市某区某新村某苑A栋13号701房屋(即讼争房)归女儿武某所有。
    因武某某一直未承担抚养责任,女儿武某实际一直由母亲郑某某抚养,为此2004年3月9日郑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4)ⅹ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变更为武某由郑某某抚养。后因武某某未予变更上述讼争房产的权属,郑某某于2004年5月24日遂以原告武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武某某将讼争房交付武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由其与武某某各承担一半。
    二、赠与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2、赠与合同法定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种: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的整理。因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只有在极少数情况赠与人才可撤销,所以在需要行使赠与撤销时,要提前了解自己是否具有这个权利,然后要按照相关流程一步步走下来。必要时,可以授权当地律师代理此案。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关于赠与撤销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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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