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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为免责滥用“不可抗力”有哪些借口
释义
    开发商为免责滥用“不可抗力”有哪些借口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时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时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施工过程发现施工之前不知道的国防电缆经过,发现工地有未探明的软弱夹层延误工期;
    2、连绵的雨天影响工期;
    3、由于“国检”、“卫检”、“领导人来”等因素而停工;
    4、由于市电力工业局外电施工拖延而延误工期。
    因延期的时间的总和已超过实际的逾期交楼时间,考虑部分延期时间重叠的因素开放商应当免除全部的违约责任,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在同类案件中,这个问题经常是争议的焦点。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违约免责的理由是较为典型的,那么,这些理由再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呢?
    首先,逾期交楼的免责理由关系到发展商违约责任的全部或部分免除,以及业主约定违约金的减少甚至得不到,不是随便提出来就能成立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根据契约约定和有关法律,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免责事实必须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契约》也约定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给予免责。这是判断免责是否成立的关键。2、免责事实发生的时间必须是签约之后。签约之前发生的任何事实都是可以预见的,发展商可以据此调整交楼时间,不能免责。3、发展商必须将免责理由及时通知业主并出具证明。《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既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免责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4、免责理由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为依据。开发商必须在《合同法》第118条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出示政府部门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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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