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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辩权是单方行为吗 ?
释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契约另一方的侵犯时,我们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阻止或遏制对方的侵权行为。由于抗辩权的行使通常是由被侵权者提出的,故而有不少的人认为抗辩权只是单方面的行为与契约另一方无关。那么抗辩权是单方行为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分析分析。
    一、抗辩权
    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抗辩权是否为单方行为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再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的学者建议稿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里,“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是以“时效期限届满”,权利人请求给付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请求”,那么就没有“拒绝”即抗辩可言。
    抗辩从其字面上来理解是对抗,且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有一方行使了请求权,故而抗辩权是单方行为吗是否定的。抗辩权的行使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参与的过程,就如在合同签署后如果有一方违约了,但另一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通过抗辩权的行使以拒绝本方合同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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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