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利,现实中大家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我们与他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却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损害我方合法利益的行为,这是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去制止,法律上赋予了我们不安抗辩权,但是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这样才能正确及时的行使这项权利。 一、什么叫不安抗辩权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 2、抗辩权是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虽然法律上赋予了我们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胡乱的去行使,当我们因为不当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时候是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的,因此我们需谨慎行使。此外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在担保法的相关条文中共有三项规定,这三项规定牵涉到保证人的责任,大家需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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