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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10发以上、***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弹的非军用***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10发以上、***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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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