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埋藏物与隐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埋藏物和隐藏物两者区别在于存在方式的不同,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而难以从外部目睹或感知其客观存在的物;而隐藏物是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隐藏物与埋藏物是有些概念重叠的,重视概念,有助于实践中的区分,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给它们规定了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两者的概念 隐藏物,又称“隐蔽物”。指隐藏于不动产或动产之中、所有权不明的物。隐藏物的特点是所有权人不明;不具有显而易见性;一般是动产。但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属于隐藏物。关于隐藏物的归属,现代各国民法大都规定发现人能够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对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视为无主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同时,该条还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在上缴国家之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埋藏物,所有权属已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狭义指埋藏于土地中的不能证明其所有权的物。广义则不论藏于何处,只要是它藏于动产或不动产中,并不知其所有人的,都为埋藏物。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前苏联民法规定,须以贵重物品为必要。并将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通货视为贵重物品。中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 三、两者的特点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物;隐藏物,则指隐藏 于他物之中的物。二者的特点是: (1)所有人不明。被 埋藏、隐藏之物若有明确的所有人,则不属埋藏物和隐藏物,发一内应将财产返还给所有人。 (2)埋藏于地下 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属遗失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3)一般为动产。不动产通常不发生埋藏和隐藏的问题。 (4)不具有历史、艺术 和科学价值。否则,属文物,而非埋藏物和隐藏物。《 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据此,具有历史 、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属国家所有的财产。除古墓葬外,现墓葬(即近期死亡人随葬的财物)也并非所有 人不明之埋藏物和隐藏物,它应归死者家属所有,如无家属,则应为扶养人所有。 拾金不昧是从小就知道的道理,发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理应不计报酬的返还给失主。也有一些年代久远,一时间找不到失主的,或是大自然中发现的文物啊,化石啊,宝石之类的,这个时候最好的办法是上缴给国家,国家统一收集整理,也许宝贝中就有具有收藏价值的东西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