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热门城市: 魏县律师 桐庐县律师 青冈县律师 曲周县律师 广饶县律师 顺城区律师 武安市律师 巩义市律师 大洼县律师 公司破产的事情我们经常耳闻,但是我们就不见得都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了,这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公司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重大利益,所以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该问题的一些内容,法律咨询网的小编认真整理了下面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一、公司自行清算的启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 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 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 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的全部介绍了,由此可知公司想要进行破产清算必须要符合上述的两个条件才行。一是经营上严重亏损,二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小编建议您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