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护途径之商业秘密侵权怎样规定? |
释义 | 1 什么是商业秘密侵权 商业秘密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原告的“商业秘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定义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三个条件);二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 原告的商业秘密受到损害;四是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综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侵权主要表现为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泄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至于侵权人是否加入到原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则在所不问。而竞业限制中被告违约是否造成原告损失,以及被告是否实际侵害原告商业秘密,则在所不问,由此可见可见,违反竞业限制的构成要件要简单很多。 2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基于争议事实的构成要件(要素)而确定的。依“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商业秘密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胜诉,首先看看侵权行为的证明是否困难。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假使其在新单位使用或允许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必然采取十分隐秘的方式,其与新单位也很容易订立同盟。因此,原用人单位难以取得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方面的证据。此外,商业秘密是否成立,经济损失是否是直接由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证明难度也较大;而在竞业限制劳动仲裁中,无需考虑商业秘密因素,从而绕开了这个难以逾越的暗礁,原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劳动者到竞争企业就职这一事实即可。 此外就经济性救济而言,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实践中往往需要法院依据个案进行裁量,一般不超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百分之三十。而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原告可主张损害赔偿金,而且其金额没有法律限制,上不封顶。 3 诉讼时效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之诉,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后适用三年的时效。而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大大短于前者。因此,若实践中企业在发现侵权事实时应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及时采取措施,否则一旦竞业限制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已过,就只能选择直接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进行维权了。 4 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理,结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身的特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给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时,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有两个量刑幅度,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单位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主体,法律单独对其作了特别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之外,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以个人犯该罪应罚金数额的三倍来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为了更加彻底地禁止侵权人继续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侵权物品。 维权途径的选择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案件的举证难度相对较低,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则较难完成证明责任,因此实践中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案件的胜诉率相对较高,所以维权者可优先考虑通过竞业限制劳动仲裁来维权。 但是,如果竞业限制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限已过,或者权利人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并且有证据支持,则可考虑虽然举证难度较大但经济赔偿金额无限制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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