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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国行政公益诉讼
释义
    德国公民可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利益范围也由“法定权利”向事实上的利益延伸。以撤消之诉和课以义务之诉等行政诉讼为例,其原告资格并不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为限,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亦被纳入保护范围。就撤消之诉而言,德国《行政法院法》规定,原告应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到侵害,始得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称的“权利”不仅指主观权利即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也包括宪法权利、习惯法上的权利和基于一般法则所生的不成文权利。这样,除了以主观公权之有无判断诉讼资格是否存在外,许多案例也系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为据提起诉讼,实务上亦承认关系人可直接基于基本权之规定获得诉讼资格,当原告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被任意忽略或被认为属于基本权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而不能忍受时,关系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注:参见王*远:《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国**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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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4: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