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之附则 |
释义 |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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