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的死亡赔偿金,腹中胎儿有份额吗 |
释义 | 车祸的死亡赔偿金,腹中胎儿有份额吗 ? “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虽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普遍性问题,有必要通过今后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案情】 2005年3月18日,某县的马某驾驶四轮运输车,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在高速公路时,与一中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货车内的乘员王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冯某受伤。随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冯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当时,王某的妻子欧某正在怀孕期间。听到丈夫去世的消息,悲愤欲绝的她把马某、冯某两个责任人告上法庭,要求予以赔偿,并要求赔偿胎儿的抚养费等共计21万元。而两被告则认为,其他赔偿都好说,但要赔偿胎儿的抚养费,他们没法接受,理由是:胎儿尚未出世,他(她)是否应该具有这种权利都不好说,谈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欧某作为死者的亲属,有权向肇事者主张权利,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腹中胎儿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欧某代替胎儿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胎儿出生后能及时得到救济,法院给予了支 持,并应将该部分赔偿款暂时保存在法院或公证机关内。如胎儿顺利出生,则欧某可到法院领取此款项。据此,法院判决马某、冯某赔偿欧某130000元,赔偿欧某腹中的胎儿抚养费24335元(此款由县法院暂为保管,待胎儿出生后领取)。 【关键词】 胎儿:在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时止。医学上是指妊娠8周以后娩出的胎体。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案例分析】 一、胎儿是被扶养人吗? 现实生活中,胎否获得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不一,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在“丈夫车祸身亡,孕妇索要胎儿扶养费”一案中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公民权利始自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儿无权获得赔偿。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与“实际扶养”的原则不符。最高人民法院为_『改变《民法通111)确定的“实际扶养”原则,扩展了“被扶养人”的范围,将被扶养人界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而不再是“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根据《继承法》胎儿“特留份”的继承原则,确定未出生胎儿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为此,我国有学者提出了人身权延伸保护说,即法律自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人身法益,给予延伸的民法保护。只有全面保护人身权利和人身法益,才能够维护自然人人格的完整眭和统一性,建立社会统一的价值观,维护社会利益。它不仅大胆地突破了权利能力制度而且同现代法律倡导的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思想相适应。 马龙县人民法院简单以胎儿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索赔权,不是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人为由判决驳回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做法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相比较而言,本案中的县法院从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较好地保护了胎儿的权益。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抚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赔偿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还规定超过确定的二十年,被抚养人仍然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超过确定的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最好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这样既符合现实,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担保。当然赔偿义务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而不是一切抚养费都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但应当保证被抚养人的最低生活水平,不能让数个被抚养人分享“一个人”水平的赔偿金。就本案而言,抛开受害人的户籍、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我们觉得判决24335元的胎儿抚养费尚显不足,无法真正实现抚养胎儿成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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