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怒追逃逸车不料撞上伸缩门该谁赔偿 |
释义 | 案情: 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黑色“傲虎”小型越野客车被别人追了尾,肇事车辆当场逃逸,张先生一气之下驾车紧追,上演了一出惊心动魄的“公路追逐”。结果,肇事车没追着,张先生却自己撞上了某公司的伸缩门,导致伸缩门和其驾驶车辆均受损。为此,该公司将“公路追逐”的两名驾驶员一并告上法庭,索赔伸缩门的损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追车者与被追者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3月2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银行门前,张先生驾驶着自己的黑色“傲虎”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结果被一辆同方向行驶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追尾,造成两辆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驾驶着“雪佛兰”轿车的李某竟径自驶离,让被撞的张先生无比气愤。一怒之下,张先生驾车追赶,其间两辆车发生了多次碰撞但均未停车。 当两车行驶到某公司大门前时,李某驾驶的车辆右侧车头蹭到了该公司的伸缩门后绕开,可随后而至的张先生追到此处仍未减速,车头直接与该伸缩门相撞,造成伸缩门被撞坏,还险些撞上一位刚好从一旁经过的路人。至此,张先生才不得不停车,而李某也早已驾车远去。 3天后,逃逸的李某到交管部门自首。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应由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至于被撞的伸缩门,由于伸缩门所属公司与张、李二人没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该公司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6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李某应对事故负全责,因此伸缩门的损坏赔偿应由李某全部承担,其拒绝赔偿。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先生在追车的过程中共同造成了某公司伸缩门损坏,两人都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李某承担责任的80%,张先生承担责任的20%。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撞坏他人财产应共同担责 据法院法官解释,这起案件属于财产损害纠纷,并非交通事故纠纷,两种纠纷责任认定的依据不同。根据财产损害纠纷责任认定的标准,李某的逃逸行为存在过错,而张先生的快速追赶行为也同样存在高度的危险性,二人在前后的追赶行为中置他人的人身财产于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与持续,两人的行为都存在着明显的主观过错。最终,两人的这一危险行为造成了伸缩门的损坏,甚至险些威胁到路人安全,因此二人都应当对伸缩门的损坏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责任分担的比例,法官解释说,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是造成张先生驾车追赶的起因,也是最终损害他人财产的主要原因;而张先生驾车高速追赶,以致因未能及时减速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其也存在一定过错,是次要原因。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涉诉财产损害的原因,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说,肇事车主逃逸,不可盲目驱车快速追赶,以免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否则追赶者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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