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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公交司机劝阻男乘客抽烟被暴打,故意伤害他人怎么量刑
释义
    【事件经过】
    5月8日上午8点20分左右,在苏州东吴塔公交站台,一身穿白色衬衫的男乘客边抽烟边上车,522路女司机孙*连友善地对他进行了劝阻。但男子依旧我行我素继续抽,车上的乘客也责怪抽烟者。男子猛抽了几口烟,随后将剩余没有熄灭的烟扔出了车外。
    公交车行驶到小日辉桥站时,该男子换了个座位,竟然双脚高高翘起,架在了前座的栏杆上。女司机再次进行了劝阻,并提醒这样在车辆开门时会撞到他的脚不安全的。男子又骂声不断。见到该男子如此不文明的行为,车内其他乘客感到不满,纷纷进行指责。在大家的多次告诫下,男子心中虽然不满,但只能作罢。
    又过了几站路,车上乘客陆陆续续下了车,当公交车行驶至北环东路齐门外大街口等红灯时,只剩下女司机、男乘客和一位老奶奶。该男子竟然从后门口冲到了女司机身旁,宣泄日前心中的不满。“要你多管闲事?”“信不信我弄死你!”男子出言不逊,并对孙*连进行了殴打。
    记者从监控视频画面可以看到,该男子揪住女司机头发,并将其头部按在方向盘上连打了数次,还用力将她的手臂反转,并将她从驾驶室元座位上拽下去。当瘦弱的女司机抬起头时,她的鼻子已经流出鲜血。惨遭如此重手,孙*连的神情依然镇定,此时的车厢内仅还有一位惊慌失措的老奶奶。
    当那名男子对女司机孙*连进行殴打时,这辆停在马路中间的522路公交车引起了其他过路公交司机的注意。惊慌之中,观察到车外的情况,孙*连当即大声救命。呼救声被219路公交车司机和54路公交车司机听到,他们纷纷前来救助。
    该男子见状,更加肆无忌惮地掐住孙*连的脖子,用力把她从驾驶员座位上拽下去,自己坐上驾驶座,企图发动公交车逃跑,致使车子开始倒退。就在这万分紧急的时刻,伤痕累累的孙*连拼尽全力爬了起来,迅速拉起手刹,关闭了总电源,不顾一切地阻止那名男子发动车子。
    打人男子依然不依不饶,毫不顾忌车辆的安全,将公交车的手刹放了下来,致使又向后倒退了一段距离。千钧一发之际,孙*连奋力阻止那名男子的行为,她把手刹重新拉起,极力保证车辆安全。就在此时,那名男子找到了公交车钥匙,准备重新发动车辆逃跑,孙*连又一次进行了阻止,并趁机打开了公交车门。目睹男子疯狂行为的另外两名过路公交女司机立即上车,合力将男子制服。孙*连赶忙用手机报警。
    【法律解读】
    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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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