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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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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参与人收到诉讼文书的方式有五种,其中邮寄送达是现在的法院普遍适用的,它的优点在于:便捷,快速。但是邮寄送达在邮递和签收的过程中是有风险的,因此法律也对邮寄送达方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法律咨询网在本文中主要介绍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
    一、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经小编的介绍,关于“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要提醒的是,邮寄送达的适用情形:受送达人同意此形式,送达的地址明确,且不存在其他特别送达规定。另外,受送达人应该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无论是收到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还是代为签收的人,都应仔细核对信息,尤其是姓名和签收日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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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23: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