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儿子索要遗产胜诉 |
释义 | 案情: 父亲去世前将全部遗产留给现任的老伴,前妻所生的精神残疾儿子为维护自己的继承权将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残疾儿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前妻方某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李-宇患有小脑萎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1983年,李某与方某协议离婚,李-宇归方某抚养。李某离婚后,与现任妻子白某结婚,育有一女。李某生前有个人房产一套,2008年他自书遗嘱一份,将全部房产留给妻子白某继承。前不久,李某去世。为了帮儿子讨回公道,方某作为李-宇的法定代理人将白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的相应份额。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宇作为李某之子,患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李某在遗嘱中未给李-宇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某的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李-宇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遗嘱进行继承。具体分配的数额,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而定。最终法院判定房屋归白某所有,白某给付李-宇现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继承法》第16条、第19条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审案法官还指出,实践中,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要按照遗嘱生效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李-宇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一方面认可了白某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合法身份,一方面从遗产分割的角度保障了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李-宇的生活。 相关法律知识: 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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