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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购房应归谁所有
释义
    隐名购房所有权应归谁
    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隐名与显名是相对而言的,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另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委托人转交。
    这里,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经过房产登记,被代理人如果要求代理人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在自己的名下,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
    隐名购房受托人反悔怎么办
    若因房价上涨或其他因素,受托购房人意欲反悔,想将受托购买的房屋据为已有,实际出资人如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代理关系和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那么实际出资人想要取得该房屋产权或得到购房款不是一般地困难,甚至可能会钱房两空。
    在委托购房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即使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代理合同关系和其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实际出资人也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且不能获得因房价上涨带来的相应收益。
    隐名购房出资人的风险
    隐名购房又称借名购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用受托购房人(即房屋登记人)的名义购房,并以受托购房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隐名购房并非全部是限购令导致的,还有实际购房人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享受公积金贷款,以及因不具备购买经适房条件而委托具备条件的人购买等多种情况。
    1、受托购房人反悔,想将受托购买的房屋据为已有。
    2、如果受托购房人对外负有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受委托代理购买的房屋。
    3、受托购房人意外死亡,受托购房人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
    4、如果委托购房代理合同行为发生在受托购房人结婚后,若受托购房人与其配偶发生离婚纠纷,该房屋极有可能被受托购房人的配偶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5、受托购房人恶意处分房屋。
    6、若实际出资人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原因欲转让该房产得不到受托购房人的配合,或者受托购房人编造各种理由故意不配合。
    7、如果该房屋产生房屋质量或物业管理纠纷,而受托购房人又怠于行使权利或故意不行使权利,则实际出资人欲维权将十分困难。
    隐名购房所有权应归谁?隐名购房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建议大家在隐名购房时要能够好好考虑清楚,尽量避免自己出了钱又没有得到房屋的所有权。隐名购房所有权发生了争议时,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专业律师随时提供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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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