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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公与儿媳乱伦生子,非婚生子抚养权怎么办
释义
    【案情简介】
    近日,网络上流传一段视频,据称是女子带儿子捉奸,更加令人怒不可遏的是,没想到被捉奸的第三者竟然是自己儿媳。
    原配揪住小三的衣服痛打,边打边骂旁边男子你搞破鞋你要不要脸。你还是不是人。你儿媳妇你要不要脸。
    看到这里想必都明白了,视频中这位被打的男子和女子竟然是公公和媳妇的关系。打人的则是妻子和儿子。
    公公和媳妇有染,妻子和媳妇也顾不得家丑不能外扬了,愤怒的他们对违背人伦道德的翁媳动起手来。
    老妇带儿孙做亲子鉴定两人竟系亲兄弟
    尽管出于种种对于婚姻感情关系的不信任,现在做亲子鉴定的越来越多,但是从鉴定结论来看,大多数还是确认为亲子关系的—这给那些无稽的猜疑一记响亮的耳光。
    【法律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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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