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龙泉驿区律师 广德县律师 固安县律师 大方县律师 新河县律师 宿豫区律师 香河县律师 马山县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指认犯罪分子的重要证据。证据包括人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不同的证据种类又可以再次细分,刑法也规定了不同证据种类的含义及那么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呢?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接触到的较为常见的是以其获得的手段或存在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划分,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录像证据 录像证据是指运用摄像机将事物发生、发展、运动、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本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形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录像证据具有生动形象的内容,有连续运动着的人物和变化着的背景,可以反映出许多客观情况供人们观察分析。 1、录像可以记录现场情况,作为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使用。在勘查现场前,先用录像将原始现场完整地全面地客观地记录下来,可以为下一步现场勘查打下基础,一旦需要还可以及时重现原始现场。当然,也能记录变动现场,与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有同等的效果。 2、记录现场勘查的全过程。录像系统具有记录重放功能,可以随时了解勘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补救由于侦查人员的感官局限性和环境的影响而造成痕迹物证的遗漏,避免因现场勘查不到又要反复勘查的弊病,同时也能弥补现场照相速度相对比较慢的缺点。 3、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录像磁带中记录着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作为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尤其是利用秘密监视录像技术手段,能够真实记录下犯罪分子预谋犯罪和实施犯罪的确凿证据。 但是录像证据是通过摄像机和录像带制作的,录像制作者可以随意进行编辑、剪辑、删除、复制、拼接,发生伪造、篡改、失真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影响其证明力。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和法庭审判人员在使用、审查、审理录像证据时应加以认真的甄别,判断其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二)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是指运用录音设备把正在进行的演说、谈话、呼叫、爆炸、机械摩擦、自然声响、电话中的对讲声音如实地记录下来,然后经过播放再现原始的声迹,并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录音证据既能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情,也能通过原始声音的物理特性来证明案情,例如谈话录音证据,一方面以其所记录的谈话内容证明讲话的人说过哪些话,另一方面以其所反映的讲话的人的语音、语调、音质等声纹特征及谈话的环境信息特征来证明案情。当播放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录音时,熟悉情况的人能够很快作出辩认,讲话人也不容易象否认证人证言那样否认自己的声音,即使讲话人拒不承认,还可以运用声音频谱分析仪进行声纹鉴定得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 (三)计算机储存证据 计算机储存证据是指运用计算机储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其他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储存器内的档案材料。计算机运用其储存的功能,把需要储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输入计算机主控制系统的中间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子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转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上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 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于证据领域主要在于其储存功能和与之相联系的检索功能,运用其储存功能,可将储存的有关资料查证属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例如,把有前科、有劣迹的公民或重点掌握对象的指纹、血型、年龄、职业、籍贯、履历、体貌特征以及新技术条件下的声纹、眼纹、全息照片等信息资料输入电脑,可以供司法人员查找取证;运用计算机的检索功能,按照统一的程序编排储存、自动将送检材料同千百万份档案进行检索比对结果,进行同一认定,确定是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 (四)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 其他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范围比较广,主要是指利用激光、空间、红外线、X射线、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经过其自身运转所获得并显示出来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可供人们直接判断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这种证据的技术含量比前三种证据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泛,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与世界先进科技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这种高科技证据的运用还不普及,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通过本文,可以了解刑事证据种类视听资料有哪些。证据在行政或刑事案件中都是必不可少的,是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指认案件主体必不可少的材料。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录像、录音、计算机等技术设备存储的内容,大家具体了解证据的种类和表现形式才能避免浪费精力收集无用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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