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利房的产权证问题(房地产纠纷) |
释义 | 问:单位福利房,没签,但有加盖公章的购房收据。当时购房也是经各级领导审核,批准后,通知去交的购房款。交款至今已六年,单位仍不给办房产证,说是有群众反映说当时的分房不合理。现在,单位不给办房产证,也不给解决的办法。多次找领导协商,领导也拒绝见面。他们的方法就是拖着。本人是该高校的一名退休教授,五十年代从该校毕业后,为学校工作了几十年,直至退休。 请问:1.符合手续购的房产,是否能以个别人反对为由,拒办房产证?2.退一万步说,假如当时单位处理过程中有一点问题,是否应由单位自己承担后果,而不应拒办我的房产证?3.能否以盖了公章的收据,即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起诉单位,要房产证? 律师答: 1、是不可以的, 2、应当是单位承担后果,不可以扣证不发。 3、是可以去单位要求你的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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