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人员可以作证人吗? |
释义 | 一、鉴定人员可以作证人吗? 鉴定人员可以作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承担? 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第二种观点是当前的主流观点,也是实践中的做法。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理由如下: 1、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举证所产生的,是一种损失;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按该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是“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鉴定申请人自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均应当出庭说明。异议人不是申请人。 3、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不是基于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因此,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或发表书面质询意见,是鉴定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履行鉴定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对其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说明,是支持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费用应由“鉴定申请人”先行支付。 4、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鉴定人不是证人,《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未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问题,但在行政诉讼中对此却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质询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提供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即是申请鉴定人,因此,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因该笔费用是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 鉴定人员是可以作为证人作证,但是必须由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然后经过法院的确认,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人员支付出庭作证的费用之后,该案件的鉴定人员,才会按照流程出庭作证。也即笔迹等鉴定人员一般是不出庭作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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