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有无行政主体资格? |
释义 | 什么是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有哪些?派出机关有无行政主体资格?这些问题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很多人多弄不明白上述问题,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另外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行政资格 首先,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下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下设立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有例外,就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授权。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法上规定的派出机关的种类,派出机关是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的,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 哪些行政不作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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