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二次退侦不起诉是合法的吗? 二次退侦不起诉是合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一般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技术侦查手段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三、侦查权的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一般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为完成侦查任务依法进行的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或书证、鉴定、通缉等; 所谓“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是许多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搜查、扣押、通缉等本身所含有的强制性。二是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任何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公安机关职员的职责,并且在侦查之后,若是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的职员在审查的过程之中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是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怀疑还存在其他的犯罪行为时,是会将犯罪案件重新退回到公安机关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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