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调查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监察调查移送审查起诉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委员会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战略举措。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等。《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2018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高检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2018年10月26日,《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了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现主要就监察委员会调查与检察机关刑事追诉衔接中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工作 实践中,监察委员会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进入审理阶段后,可以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 在各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遇到不少新问题。一是介入案件范围有待明确。从公诉力量和必要性考虑,介入案件比例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二是提前介入时间需要明确。明确提前介入时间,是防止出现介入工作随意性的重要保证。介入时间过早或者过晚,都会影响介入工作实际效果。三是工作方式方法也需要明确。如果采取不合理方式提前介入,可能会出现检察人员参与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介入工作效果无法保障等问题。四是反馈方式需要加以规范。目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以院名义反馈,有的以检察官名义反馈。反馈方式不统一,直接影响到提前介入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监察机关与公检法三机关有一定的区别,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但是监察机关并不属于,主要负责的是贪污腐败的案件,属于一个分支,专门打击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所以需要对比三个机关对应的工作进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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