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 (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还是取决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构成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对以危险方法维护公共安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罪是针对在公共场合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希望大家能清楚。如果还需要继续了解的,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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