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如何行使的 |
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如何行使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l)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通常离婚的发生,夫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不是指请求权人对婚姻的离异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指只要请求权人没有《婚姻法》第46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就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有无其他过错,并不妨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对“无过错’,不能做扩大理解。 2、无过错方欲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通过诉讼途径,并且该诉讼具有程序上的限制: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具体知识,请求权的行使一定要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一方不存在过错的法定条件。你还有其他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也可以在法律咨询网平台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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