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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发包与承包方的责任有哪些?
释义
    建设工程应交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承揽建设工作的一方,即承包方,因面临多重风险如转包、质量问题、事故、拖延等,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明确各自责任、原则。一旦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处理。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各有哪些职责?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以下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性质:法律行为。
    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二)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三)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的方式:两种
    1、直接发包
    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2、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形式:3种
    3、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 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4、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二、项目发标前准备工作——工程报建
    (一)概念
    时间:立项后发包前
    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三、发包的行为规范
    发包方式须合法;
    须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发包形式的规定
    提倡总承包
    全项总承包(交钥匙承包)
    分项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项
    作用:有利于综合协调,强化工程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
    四、禁止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的最小范围
    勘察设计为一个“单项工程”
    施工为一个“单位工程”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限额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五、关于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
    (一)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
    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建材进场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的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对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的选择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法定要求,及其经济责任的承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不得限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位
    (二)行业保护:成立名为本系统的招标管理机构
    地区封锁
    行政非法干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式
    三、建筑工程承包
    (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证书的概念
    资质等级类别、级别证书
    ——是权利证、准入证、是水平证。
    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出借或借用。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方式分类
    按承包内容不同:
    交钥匙总承包
    分项总承包
    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
    单独承包
    联合承包
    (三)联合承包制度
    条件:就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责任分担:
    对外推选承包代表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分享利润、分担责任并有连带性
    以联合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应遵守的条件
    分包概念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内容:将自己承包工程的部分分包出去
    形式:签订合同
    分包的限制条件
    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的限制条件
    (有合同约定;履行中认c招标文件中有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分包范围必须合法——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劳务作业可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任务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办方须保证分包合同履行,并派出相应管理人员。
    发包方不能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由发包方指定发包单位。
    承包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发包方也应尊重承包方,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
    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是同步协调的整体,失于承包方的统一协调、部署,分包单位难以完成的工程。
    承包方对需要承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直接分包,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延误工程,质量瑕疵因由发包方承担。
    四、建设、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一)三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合同责任
    就承包、分包的工程有合同关系才产生合同义务责任,由承包合同法律行为产生。
    (二)总承包、分包企业对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
    就分包工程存在的连带责任由《建筑法》法律规定产生
    (三)连带责任的理解
    概念:义务人负有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不履行而应共同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合同义务→连带实际履行
    方式:
    对侵权→连带赔偿
    五、关于转包的禁止规定
    (一)定义:
    指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的行为;
    危害性:
    承包方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单方面推翻投标活动成果,侵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包的表现形式
    将全部工程转包
    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违反分包规定
    将工程主要部分或半数以上单位工程转让,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资质挂靠:与转包形式不同,性质相同:
    无资质条件挂靠到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名下
    被挂靠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只收取管理费。
    补充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违反《建筑法》关于发承包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
    2、对于这类合同纠纷,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有如卖方和买方一样,是相对而言的,双方共同完成一项建筑工程,发包方进行具体施工,承包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方,确定后只有报建项目可继续施工。经过设计、采购、动工等繁琐漫长的施工程序之后,就可检查验收了。过程中禁止发包方将工程转给他人。出现纠纷可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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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9: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