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发包与承包方的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建设工程应交给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即发包方。承揽建设工作的一方,即承包方,因面临多重风险如转包、质量问题、事故、拖延等,双方应在签署合同时明确各自责任、原则。一旦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处理。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各有哪些职责?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以下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性质:法律行为。 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二)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三)建筑工程发包 发包的方式:两种 1、直接发包 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2、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形式:3种 3、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 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4、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二、项目发标前准备工作——工程报建 (一)概念 时间:立项后发包前 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三、发包的行为规范 发包方式须合法; 须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发包形式的规定 提倡总承包 全项总承包(交钥匙承包) 分项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项 作用:有利于综合协调,强化工程的统一指挥和组织管理 四、禁止肢解发包 肢解发包的最小范围 勘察设计为一个“单项工程” 施工为一个“单位工程”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限额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五、关于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 (一)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 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度;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建材进场检验制度 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及购配件的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对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的选择及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法定要求,及其经济责任的承担。 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不得限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指定的承包单位 (二)行业保护:成立名为本系统的招标管理机构 地区封锁 行政非法干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方式 三、建筑工程承包 (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资质证书的概念 资质等级类别、级别证书 ——是权利证、准入证、是水平证。 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出借或借用。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方式分类 按承包内容不同: 交钥匙总承包 分项总承包 按承包对象的组织形式 单独承包 联合承包 (三)联合承包制度 条件:就是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责任分担: 对外推选承包代表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分享利润、分担责任并有连带性 以联合承包方的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应遵守的条件 分包概念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内容:将自己承包工程的部分分包出去 形式:签订合同 分包的限制条件 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分包的限制条件 (有合同约定;履行中认c招标文件中有依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分包范围必须合法——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劳务作业可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任务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办方须保证分包合同履行,并派出相应管理人员。 发包方不能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由发包方指定发包单位。 承包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发包方也应尊重承包方,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 一个工程的施工承包应是同步协调的整体,失于承包方的统一协调、部署,分包单位难以完成的工程。 承包方对需要承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 发包方直接分包,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延误工程,质量瑕疵因由发包方承担。 四、建设、总承包与分包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一)三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合同责任 就承包、分包的工程有合同关系才产生合同义务责任,由承包合同法律行为产生。 (二)总承包、分包企业对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 就分包工程存在的连带责任由《建筑法》法律规定产生 (三)连带责任的理解 概念:义务人负有共同义务或对共同义务不履行而应共同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合同义务→连带实际履行 方式: 对侵权→连带赔偿 五、关于转包的禁止规定 (一)定义: 指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倒手转让给他人,不对工程承担技术、质量、经济等法律责任的行为; 危害性: 承包方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单方面推翻投标活动成果,侵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包的表现形式 将全部工程转包 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 违反分包规定 将工程主要部分或半数以上单位工程转让,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资质挂靠:与转包形式不同,性质相同: 无资质条件挂靠到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名下 被挂靠公司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只收取管理费。 补充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违反《建筑法》关于发承包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 2、对于这类合同纠纷,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有如卖方和买方一样,是相对而言的,双方共同完成一项建筑工程,发包方进行具体施工,承包方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招标选择施工方,确定后只有报建项目可继续施工。经过设计、采购、动工等繁琐漫长的施工程序之后,就可检查验收了。过程中禁止发包方将工程转给他人。出现纠纷可咨询法律咨询网的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