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 |
释义 |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相关机构对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当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受到伤害时,除了工伤赔偿,还需要误工费的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就作出了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5.3条规定:“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在伤残评定中,应当扣除伤残者受伤前的伤、病程度予以评定,否则会加重车方利益损失。 二、损伤参与度评定基本原则主要有: 1、伤病吸收原则 判断依据:如果没有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伤者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会出现疾病引发的目前后果。 2、医疗过失原则 判断依据:对明显存在,且加重了伤者的残疾程度的医疗过失,在综合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书中应明确指出“医疗因素(或医疗缺陷)作用的程度”。 损伤参与度是采用定量的方法来分析伤病关系,目前我国通常采用六分法。不管哪一种方法,定量总是主观的,是鉴定人凭借个人学识、经验和总结既往案例分析的结果,只是便于更为清晰、直观地表述伤病关系。 许多情况下损伤只是最终后果或者结局中的一个因素,且不是唯一因素,因此,可以对损伤在最终后果或者结局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定量分析,即运用损伤“寄予度”进行伤病关系的法医学分析,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法医学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的认同。目前,我国法学界和法医学界较为普遍地接受了这一观点,并通常将其命名为“损伤参与度”。 结合对于上文内容的分析可以得出,针对什么情况下误工费还用扣除伤病参与度该问题而言需要与实际的工伤情况相结合。对于伤病参与度来说有着一定的确立标准。根据政策的差异或是企业制度的不同,对于伤病参与度的扣除问题并不是一致的,需要定量对伤病关系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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