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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批捕后轻伤调解书还有用吗?
释义
    检察院批捕后轻伤调解书还有用吗?
    还有用;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四)调解费金额的分担。
    三、尾部,依次写明;
    (一)调解书份数及分持情况;
    (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
    (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检察院作出了批捕说明这个案件基本上可以水落石出了,但是在批捕之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写调解书,从而减轻自己的罚法,所以,任何案件只要自己可以勇敢的承担错误,那么就可以有挽回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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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