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轮奸行为怎样来认定,如何界定轮奸 |
释义 | 热门城市:萨尔图区律师? 土默特右旗律师? 东安区律师? 龙凤区律师? 固阳县律师??饶河县律师? 晋中律师? 茄子河区律师 违背女性意思,而采取暴力手段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犯罪。而在强奸过程中,要是出现多人轮奸的话,那么无疑就是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了,这个时候对行为人的处罚也就很严厉。不过在此之前,需要先对轮奸行为作出认定,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做介绍。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轮奸行为如何认定 实践中,轮奸情节的认定尚有不少争议,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统一适用的统一性。那么,在轮奸行为的认定上要注意什么呢?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刑法上轮奸的情节。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即使时间间隔较长,甚至不在同一地点实施奸淫的,都视为轮奸。 轮奸属于法定的从中处罚情节,而实践中对轮奸行为的认定尤为重要。一旦被认定属于轮奸的话,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就为死刑。同时,如果造成了受害女性的人身损害的,还需要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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