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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起连环案的源头竟是欠款纠纷
释义
    山东**链条股份有限公司自1992年起即为山东某自行车进出口公司加工自行车链条,经结算,山东某自行车进出口公司共欠**公司加工链条款396702元,后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自行车进出口公司未按协议还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行车进出口公司支付加工款,并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日照中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虽然该起欠款纠纷事实清楚,但是山东某自行车进出口公司账户上仅有四百元现金,即使做出判决,也根本无法履行。同时法官还了解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使用本厂的商标外,还使用山东某自行车公司的商标,而该自行车公司与前述的山东某自行车进出口公司同属一家企业集团。由于**公司起诉了自行车进出口公司,自行车公司也即将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公司,而且该自行车公司已经以**公司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公司侵权行为不作为为由,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两起行政诉讼。
    主审法官认为如果该起欠款纠纷简单的判决了事,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势必会影响三家企业的以前的合作关系,三败俱伤。于是,法官召集质监部门与三家企业多次进行沟通,经过法官多次作工作,三方终于达成协议:**公司放弃对自行车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自行车公司对**公司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不再追究,同时允许**公司在近期内继续使用其商标,自行车公司撤回对质监部门的两起行政诉讼。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使三方重归于好,继续合作。除了上述四案外,在五莲县法院审理的另一起相关案件也因该调解协议而顺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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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