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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通知金上月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
释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找工作,在用人单位工作都会有被压榨的情况,很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侵权,但是害怕有什么行为,就会被用人单位辞退,所以都不敢啃声,只能任由欺负。但是劳动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解除员工,如果提前解除是要承担责任,赔偿的。那么代通知金上月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也可以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二、代通知补偿金个税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是否要缴纳个税?如何缴?
    首先确定代通知的性质,是工资还是经济补偿的范畴。 然后,根据不同的性质确定个税的缴纳方法。 本人觉得代通知金应该是经济补偿的的范畴。因为它是替代一个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工资的特点,更具补偿的性质。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会支付。对劳动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职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因此,应属于经济补偿的范畴。
    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的规定,要缴纳税。但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采取按月均分的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代通知金上月工资标准已经在上文整理出来了,关于员工不敢对用人单位进行举报仲裁这样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的常见的,因为员工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都不希望被辞退,所以都是忍这,但是其实如果违约,也是可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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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7:07